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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驳回复审

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商标评审规则》的规定进行。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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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和《商标评审规则》的规定进行。
 
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。
 
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《商标核驳通知书》之日起,十五天内申请复审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,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,是否准许延期,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。
 
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时会收到商标局发出的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或《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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