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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撤三申请
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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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 
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:(一)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;(二)委托在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。
 
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后,如果注册人没有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,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,应该撤销其注册商标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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