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标行政诉讼

商标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一、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11条第八项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"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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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行政诉讼受理范围
 
一、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11条第八项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“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的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,都可以提起诉讼。
 
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,根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 
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。
 
第四十四条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,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。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,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 
我们可知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裁决、异议复审裁决、商标争议等裁决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 
二、根据《商标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七项行为处罚不服的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
 
1、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,以次充好,欺骗消费者的;
 
2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,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;
 
3、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;
 
4、使用的商标属于《商标法》第八条规定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、图形的;
 
5、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、罚款;
 
6、对有毒、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;
 
7、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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